修订草案三审稿共7章77条,分为总则、保护体系、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作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王荣梅表示,为加强与周边区域的协同合作,建议在总则中新增一条,表述为:“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协作,推进京津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
王荣梅称,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等的保护重视程度,建议增加“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
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自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建造的,现状遗存保存较为完整,能够反映北京近现代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和历史遗迹。
工业遗产,是指展现工艺流程和工业技术发展的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科学技术价值或者经济再利用价值的工业建(构)筑物及设备、产品、工艺流程等。
王荣梅认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腾退保护和改造。
王荣梅建议,强化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深入挖掘名城的文化内涵;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方言的研究记录工作;加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老字号、老物件、老手艺、老剧目等保护利用,形成稳定、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