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张家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张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对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罚款1万元。 

 

  此外,亚太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魏燕超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张家口银保监分局给予魏燕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