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公示的《客户使用一纸通》未包含期权与特定品种相关事项的情形。
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留存的《客户强平处理情况表》中未明确强平方向,强平结果通知客户的记录未留痕,手续费与保证金的调整未留存客户确认相关资料的情形。
三是账户管理不规范。营业部5名自然人客户于2015年申请了金仕达期货交易系统机构版权限,累计下挂了21个子账户,后于2015年9月22日前将全部子账户作销户处理,营业部未向公司报告该情况,且公司2016年5月对营业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未发现相关账户异常情况;营业部3名客户的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其配偶或堂兄弟,营业部未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存在签字、日期等要素填列不完整,经办人未签字,未加盖有效印章等情形。
五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公司期货交易适当性制度过渡期间,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权限申请时,仅通过电话录音方式核对客户身份证号码、姓名、资金账号、预留电话的信息即可为客户申请权限。
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国投安信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成立于2012年11月5日。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8.86亿人民币,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资本”,600061.SH)全资子公司。
国投资本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注册资本42.27亿元,于1997年5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59亿股,持股比例41.62%。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公司100%间接持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 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期货公司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拟开立的账户与其他账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和变更进行管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开户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开户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1号
关于对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公示的《客户使用一纸通》未包含期权与特定品种相关事项的情形。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留存的《客户强平处理情况表》中未明确强平方向,强平结果通知客户的记录未留痕,手续费与保证金的调整未留存客户确认相关资料的情形。三是账户管理不规范。营业部5名自然人客户于2015年申请了金仕达期货交易系统机构版权限,累计下挂了21个子账户,后于2015年9月22日前将全部子账户作销户处理,营业部未向公司报告该情况,且公司2016年5月对营业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未发现相关账户异常情况;营业部3名客户的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其配偶或堂兄弟,营业部未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告。四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存在签字、日期等要素填列不完整,经办人未签字,未加盖有效印章等情形。五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公司期货交易适当性制度过渡期间,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权限申请时,仅通过电话录音方式核对客户身份证号码、姓名、资金账号、预留电话的信息即可为客户申请权限。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