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鑫铂股份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鑫铂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61.00万股,拟募集资金4.81亿元,其中3.87亿元拟用于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4385.25万元拟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17年至2019年,鑫铂股份的货币资金分别为715.99万元、5457.54万元和8137.87万元,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13亿元、1.21亿元和1.37亿元。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资产总额分别为3.08亿元、4.56亿元和5.92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2.11亿元、2.49亿元和2.71亿元;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8.70%、54.68%和45.89%;流动比率分别为0.77、1.21和1.50;速动比率分别为0.60、1.02和1.30。
2017年至2019年,鑫铂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83亿元、7.05亿元、9.24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011.95万元、1578.74万元和6328.42万元。
2018年和2019年,该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20.88%和31.07%,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47.58%和300.85%。
数据显示,报告期内,鑫铂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76.28万元、334.77万元和3362.73万元,净现比分别为88.86%、21.20%和53.1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67亿元、7.61亿元和9.81亿元。
报告期各期末,鑫铂股份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9亿元、1.76亿元、2.4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67%、25.03%、26.79%。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4.67%、15.96%和16.77%,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17.06%、15.39%和 15.80%。
根据招股说明书,鑫铂股份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集中度超过80%。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4.22亿元、5.04亿元和6.27亿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85.13%、87.22%和84.63%。其中,过去三年该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始终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3.45亿元、4.23亿元和3.70亿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9.57%、73.26%和19.84%。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0月31日,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在铸造铝棒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4人死亡。除安全事故外,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过去四年还存在3宗行政处罚。
招股说明书显示,鑫铂股份内控制度频频出现问题,报告期内,出现违规周转银行贷款、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回款以及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等情况。
2017年鑫铂股份及子公司鑫发铝业存在以受托支付方式通过关联方进行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况,贷款金额总计400万元。上述周转贷款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不符合《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
2017年4月鑫铂股份开具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金额总计150万。该票据于2017年10月正常解付。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2017年鑫铂股份及子公司鑫发铝业存在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关联方、外部无关联第三方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转让融资获取流动资金的情形,金额总计3363.10万元。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部分客户存在通过集团内部其它公司、终端客户及商业合作伙伴、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3243.09万元、2921.74万元和1500.03万元,占销售回款的比重分别为4.30%、3.63%和1.50%。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存在部分客户现金回款的情况,现金回款金额分别为1606.01万元、420.16万元和137.69万元,占销售回款的比重分别为2.13%、0.51%和0.14%。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存在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的情况,主要包括上述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票据转让融资收款、第三方收款等情形,2017年度涉及的转入、转出资金分别为2909.63万元、777.24万元,2018年度涉及的转入、转出资金金额分别为124.28万元、0.24万元,2019年,该公司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的情形。
同时,报告期内,鑫铂股份还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其中,仅鑫铂股份实控人唐开健拆出金额已达2470.60万元。
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发送邮件至鑫铂股份董秘办,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拟募集资金4.81亿元
鑫铂股份前身为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9日。2017年8月18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鑫铂股份专业从事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建立了从原材料研发、模具设计与制造、生产加工、表面处理至精加工工艺的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具备全流程生产制造能力。目前该公司生产的铝型材及铝部件具备高强韧、质量轻、易加工、耐腐蚀等优良物理及化学性能,作为工业及建筑领域终端产品制造的材料或零部件,广泛应用于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医疗环保、电子家电、系统门窗、节能建筑等领域。
2020年5月12日,鑫铂股份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鑫铂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61.0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后总股本将增至1.06亿股。该公司拟募集资金4.81亿元,其中3.87亿元拟用于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4385.25万元拟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鑫铂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唐开健。唐开健直接持有鑫铂股份4420.992万股股份,占该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55.38%;通过天长天鼎控制鑫铂股份528.76万股股份,占该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62%,合计控制鑫铂股份62.00%股权。
唐开健,男,197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长江商学院EMBA在读,现任公司董事长。
2018年净利润同比下滑47.58%
2017年至2019年,鑫铂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83亿元、7.05亿元、9.24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011.95万元、1578.74万元和6328.42万元。
2018年和2019年,鑫铂股份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20.88%和31.07%,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47.58%和300.85%。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76.28万元、334.77万元和3362.73万元,净现比分别为88.86%、21.20%和53.14%。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67亿元、7.61亿元和9.81亿元。
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鑫铂股份资产总额分别为3.08亿元、4.56亿元和5.92亿元。其中,该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1.59亿元、2.74亿元和3.8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51.78%、59.98%和64.58%;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48亿元、1.83亿元和2.10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2%、40.02%和35.42%。
报告期各期末,鑫铂股份的货币资金分别为715.99万元、5457.54万元和8137.87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鑫铂股份负债总额分别为2.11亿元、2.49亿元和2.71亿元。其中,该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2.06亿元、2.27亿元和2.55亿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97.35%、91.03%和94.02%;非流动负债分别为560.71万元、2237.18万元和1622.20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2.65%、8.97%和5.98%。
报告期各期末,鑫铂股份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13亿元、1.21亿元和1.37亿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4.93%、53.15%和53.50%。
报告期各期末,鑫铂股份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8.70%、54.68%和45.89%,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60.33%、48.81%和40.64%,流动比率分别为0.77、1.21和1.50,速动比率分别为0.60、1.02和1.30。
同期,和胜股份、闽发铝业、亚太科技和豪美新材4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20.94%、26.47%和28.73%,远低于鑫铂股份的资产负债率。
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
报告期内,随着鑫铂股份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鑫铂股份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9亿元、1.76亿元、2.4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67%、25.03%、26.79%。
鑫铂股份称,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主要系销售规模增长所致,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增长主要系公司工业铝型材和工业铝部件的销售占比逐年提升所致。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值分别为21.52%、23.68%和24.35%。
报告期内,该公司坏账准备分别为611.44万元、1074.08万元和1571.95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03亿元、1.66亿元和2.32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4.53%、60.54%和60.68%。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98次/年、4.94次/年和4.36次/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
2017年末、2018年末,鑫铂股份应收票据期末净额分别为1124.06万元和773.82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06%和2.83%;2019年末,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为1298.30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40%。
鑫铂股份表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系公司与客户采用票据结算货款收到的票据。
存货周转率处于较高水平
报告期各期末,鑫铂股份存货净额分别为3604.97万元、4215.67万元和5077.97万元,存货净额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2.63%、15.40%和13.29%;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29.06万元、31.61万元和17.92万元;存货余额分别为3634.03万元、4247.28万元和5095.89万元。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0.80%、0.74%和0.35%,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平均值分别为0.51%、0.46%和1.28%。
鑫铂股份存货分为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发出商品,其中原材料主要为铝棒,库存商品主要为公司按照客户订单要求生产的各类铝型材和铝部件产品,自制半成品为已完成部分生产工序,后续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其中,报告期内,该公司存货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1319.28万元、1735.93万元和2512.62万元,占比分别为36.30%、40.87%和49.31%;库存商品金额分别为1589.34万元、1162.41万元和1217.07万元,占比分别为43.73%、27.37%和23.88%;自制半成品金额分别为542.34万元、1047.83万元和1212.70万元,占比分别为14.92%、24.67%和23.80%;委托加工物资分别为132.29万元、209.04万元和153.50万元,占比分别为3.64%、4.92%和3.01%;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50.79万元、92.07万元和0元,占比分别为1.40%、2.17%和0%。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6.65次/年、15.00次/年和16.42次/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6.03次/年、6.38次/年和6.46次/年。
鑫铂股份表示,公司存货周转率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以订单式生产为主,生产周期较短,且公司加强了存货库存管理,保证生产完工后及时发货。
毛利率呈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4.67%、15.96%和16.77%。对毛利率逐年上升,该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主要受产品结构、产品升级带来的平均单价上升、铝锭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
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17.06%、15.39%和 15.80%。
鑫铂股份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报告期内,该公司工业铝型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16亿元、3.55亿元和4.58亿元,占主营业务的比例分别为54.29%、51.26%和49.88%;工业铝部件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518.80万元、1.38亿元和2.43亿元,占主营业务的比例分别为11.21%、19.85%和24.44%;建筑铝型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01亿元、2.00亿元和2.18亿元,占主营业务的比例分别为34.50%、28.89%和23.68%。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建筑铝型材毛利率分别为17.98%、19.23%和19.82%,工业铝部件,毛利率分别为18.32%、16.85%和17.35%;工业铝型材毛利率分别为11.82%、13.77%和15.00%。
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超84%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4.22亿元、5.04亿元和6.27亿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85.13%、87.22%和84.63%。其中,报告期内,该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始终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3.45亿元、4.23亿元和3.70亿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9.57%、73.26%和19.84%,采购集中度相对较高。
鑫铂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解释称,公司保持了向其他铝棒供应商的采购,以防止单一供应商的波动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同时,由于铝棒为大宗商品,市场供应量充足,且各铝棒生产厂商产品质量、价格接近,因此尽管公司向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采购占比较高,但不构成重大依赖。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4日,注册资本1.68亿元,参保人数67人。
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存在3宗行政处罚。2016年4月,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被常熟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发现存在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被常熟市支塘镇综合执法局罚款10万元。
2017年10月,该公司因增建配电房违法建筑面积被常熟市规划局罚款0.8259万元。2020年7月,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被苏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69万元。
此外,根据案号(2019)苏0581执6960号,2019年10月,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57元。
2017年至2019年,与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有关的裁判文书共5个,该公司身涉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2019年10月31日,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在铸造铝棒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4人死亡,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查整改。
报告期内违规周转银行贷款
为了解决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周转紧张情况,2017年鑫铂股份及子公司鑫发铝业存在以受托支付方式通过关联方进行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况,贷款金额总计400万元。
鑫铂股份称,上述周转贷款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不符合《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但经对照《贷款通则》关于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周转贷款行为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3月,贷款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出具了《确认函》,公司及子公司鑫发铝业申请的贷款已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从未发生过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形,且贷款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及子公司鑫发铝业的周转贷款不予追究,不会产生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鑫发铝业的信贷关系。
2020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出具说明,未就鑫铂股份及子公司鑫发铝业周转贷款行为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
2017年度,鑫铂股份还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显示,因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17年4月鑫铂股份开具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金额总计150万。该票据于2017年10月正常解付。
鑫铂股份称,由于公司主要原材料铝棒的供应商要求银行转账支付货款,同时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耗时较长,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2017年公司及子公司鑫发铝业存在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关联方、外部无关联第三方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转让融资获取流动资金的情形,金额总计3363.10万元。
上述票据行为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相关票据在到期时全部解付,没有产生任何纠纷。
鑫铂股份解释称,经对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关于票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鑫发铝业上述票据行为不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2020年4月天长市公安局出具说明,鑫铂股份及子公司鑫发铝业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安部门未对公司及子公司鑫发铝业因上述行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处罚或追究任何责任。
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出具说明,依据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鑫铂股份及子公司鑫发铝业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实施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回款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部分客户存在第三方回款及现金回款情形,以及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的情况。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部分客户存在通过集团内部其它公司、终端客户及商业合作伙伴、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该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3243.09万元、2921.74万元和1500.03万元,占销售回款的比重分别为4.30%、3.63%和1.50%。
鑫铂股份解释称,公司制定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客户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行为进行管理,通过事前管理客户档案,事中建立第三方回款审批机制、及时核实回款方身份,事后定期对账等方式,针对客户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行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同时公司开展业务时及时与客户沟通,降低客户非必要第三方回款行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逐年下降,2019年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公司销售回款的比例为1.50%。
此外,报告期内,鑫铂股份还存在部分客户现金回款的情况,现金回款金额分别为1606.01万元、420.16万元和137.69万元,占销售回款的比重分别为2.13%、0.51%和0.14%。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现金回款的金额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2019年现金回款金额占公司销售回款的比例为0.14%。自2020年4月份起公司未再发生与客户现金交易的行为。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存在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的情况,主要包括上述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票据转让融资收款、第三方收款等情形,2017年度涉及的转入、转出资金分别为2909.63万元、777.24万元,2018年度涉及的转入、转出资金金额分别为124.28万元、0.24万元,2019年,鑫铂股份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的情形。
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多次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鑫铂股份还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
2017年,鑫铂股份向安徽亿信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拆入650万元,期初余额690万元,截至2017年末,期末归还金额为1340万元;鑫铂股份向天长市鑫发企业运营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拆入870万元,期末归还金额为870万元。
资金拆出方面,2017年,鑫铂股份向天哲节能拆出金额1902.57万元,期初余额2789.93万元,当年收回资金4692.50万元;向唐开健拆出金额1564.79万元,期初余额905.81万元,当年收回资金2470.60万元;向安徽奥润仪表有限公司出金额99.00万元,期初余额32.00万元,当年收回资金131.00万元。
据了解,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鑫铂股份实控人唐开健、股东李杰分别持有安徽亿信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60%和40%的股权。2009年5月7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鑫铂股份股东李正培担任安徽亿信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持有34%的股份。唐开健、李杰分别持有天哲节能60%和40%的股权。
除资金拆借外,鑫铂股份与关联方还存在票据转让融资。2017年度,鑫铂股份通过关联方天长市天哲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和安徽亿信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的票据金额合计2523.97万元,支付票据贴现费用47.35万元。
存在政府补助减少的风险
鑫铂股份自2016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9月,鑫铂股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鑫铂股份子公司鑫发铝业自2017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鑫发铝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到期,正在办理重新认定。
鑫铂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坦承,若未来公司及其子公司鑫发铝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因所得税率提升而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鑫铂股份还存在政府补助减少的风险。
报告期内,该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542.19万元、480.90万元和440.21万元。其中,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26.00万元、108.69万元和146.9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分别为416.19万元、372.21万元和293.25万元。
曾与股东签订对赌协议
2018年2月8日,鑫铂股份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鑫铂股份向滁州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27.24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69元。
本次增资合计3000万元,其中新增股本527.241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鑫铂股份的股本为人民币为6327.241万元。
2018年4月19日,鑫铂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滁州安元成为鑫铂股份第三大股东,持股数量527.241万元,持股比例8.33%。
2018年12月26日,鑫铂股份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鑫铂股份分别向芜湖毅达、黄山毅达定向发行330.00万股、157.00万股,合计48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16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合计2999.92万元,其中新增股本487.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鑫铂股份的股本为7378.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毅达持有鑫铂股份330.000万股,持股比例4.47%;黄山毅达持有鑫铂股份157.000万元,持股比例2.13%。
2020年3月28日,芜湖毅达、黄山毅达与鑫铂股份、唐开健、李正培、李杰、陈未荣、张培华签署《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1月26日签署的《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中相关业绩对赌条款在鑫铂股份提交IPO申请时予以终止。
2020年4月9日,滁州安元与鑫铂股份、唐开健、李正培、李杰、陈未荣、张培华签署《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约定自鑫铂股份向证监会递交IPO正式申报材料时,相关业绩对赌的约定立即终止,不再予以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像鑫铂股份存在2400多万元股份支付的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6156.72万元、5050.62万元和1.08亿元。2018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较低,主要系当期产生了股份支付2457.99万元,计入管理费用,降低了当期的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