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于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于货币金银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资料显示,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2.18亿元,总行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997。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