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10月15日电(记者毛一竹)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团伙“碰瓷”诈骗案。3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杨某、李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租用或借用车辆进行“碰瓷”诈骗。有人负责物色“碰瓷”对象,有人负责扮演伤者,有人负责扮演警察,在连南县二广高速引线路段、广西平乐等地通过“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近33万元。

据介绍,在实施“碰瓷”的过程中,扮伤者的人员先在路边等候,同伙选定目标车辆后,打电话告知车辆特征,并驾车跟随目标车辆。到实施“碰瓷”的路段,跟随车辆上前占据左侧车道,迫使目标车辆靠右边道路行驶,“伤者”从路边出来用棍敲打目标车辆,若没有停车,跟随车辆会追逐提醒目标车辆或迫使其停车,告知被害人撞了人,要求对方停车查看。“伤者”则用事先准备好的鸽血或黄鳝血涂到耳朵上,捂住耳朵,装作被撞伤了头部,并拨打备注为“110”的电话给假扮交警者,假扮交警者以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能报保险、扣车时间长、扣分等理由,让被害人与“伤者”私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官提醒,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方便警察取证和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