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阳春市纪委监委虚构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举报人:韦红,身份证号码:44072719631011xxxx
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阳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滥用职权虚构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包庇阳春市三甲镇原长沙管理区书记谢汝芬、丰垌管理区书记谢崇明、主任彭圣然、原京冲村委会书记莫介荣、原主任王方迅与黄传强共同涉嫌故意犯罪。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故意包庇犯罪事实阐明如下:
现在的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长沙村委会、三甲镇丰垌村委会在1999年之前,称为阳春市山坪镇长沙管理区、山坪镇丰垌管理区,1996年7月30日,长沙管理区书记谢汝芬、主任黎承玉私自与黄传强签订《关于转让马光电站的协议》(详见下面该协议)侵犯长沙村集体的马光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并经阳春市公证处违法出具(97)春证内经字第88号《转让马光电站协议公证书》(详见下面该公证书);1998年12月26日,阳春市山坪镇丰垌管理区书记谢崇明、主任彭圣然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洒头电站合同》(详见下面该合同)侵犯丰垌村集体的洒头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并经阳春市公证处违法出具(98)春证内经字第122号《转让洒头电站合同公证书》(详见下面该公证书);2006年,阳春市三甲镇京冲村委会原书记莫介荣、原主任王方迅等人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京冲电站》(详见下面该合同)侵犯京冲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
上述《关于转让马光电站的协议》、《转让洒头电站合同》、《转让京冲电站》甲方(转让方)都是以收取国家的“水资源费”作为转让费,把电站的一切产权及设备转让给乙方黄传强个人所有,即黄传强不用一分钱,只要签订上述协议、合同就非法占有马光电站、洒头电站、京冲电站的一切产权及设备,这是典型的以签订合同方式非法占有长沙村、丰垌村、京冲集体所有的电站的一切产权及设备;是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为此受害村民韦红从2000年以来就不断向阳春市公安局提出控告,但阳春市公安局从2000年以来一直以虚构的黄传强承包电站没有犯罪事实,故意包庇黄传强侵犯长沙村、丰垌村、京冲村集体的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阳春市公安局从2000年以来一直包庇黄传强到现在已经超过二十年,这二十多年来造成长沙村、丰垌村、京冲村集体极大的损失(估算已超过陆仟万元,准确数额以实查为淮),这笔巨大的损失应当由阳春市公安局来赔偿还是应当由黄传强来赔偿?
那么证明阳春市公安局从2000年以来一直包庇黄传强的证据就是阳春市公安局、上级阳江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向韦红公民的回复,二十几年的回复一大堆。因此没有必要在此把全部回复都晒出来,就拿阳春市公安局纪委于2005年11月11日向韦红公民作出的《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回复》晒出来让大家看看阳春市公安局是怎样虚构事实的,详见下面的回复:
大家睁大眼睛睇准看准上述回复可见:“丰垌管理区(村委会)承包洒头电站前,曾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表决通过,谢崇明书记代表管理区与承包人黄传强签订承包合同,并经阳春市公证处作公证,不存在谢崇明有职务侵占、利用合同诈骗的问题,我局民警杨世立负责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也无发现包底的问题”但事实摆明:谢崇明与黄传强签订的是《转让洒头电站合同》并经阳春市公证处出具(98)春内证内经字第122号《转让洒头电站合同公证书》,那么阳春市公安局向韦红公民回复的承包合同及阳春市公证处出具的承包合同公证书在哪里呢?摆明阳春市公安局故意虚构事实包庇犯罪。
2019年5月24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781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书》,阳春市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谢崇明、彭圣然私自转让集体财产(洒头电站)给被告黄传强,涉嫌违法犯罪并将本案犯罪事实移送阳春市公安局,详见下面该裁定书:
但阳春市公安局拒绝接受阳春市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事实,仍然故意包庇黄传强侵犯丰垌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7日,阳春市纪委监委对本案原村干部、党员谢汝芬、谢崇明、彭圣然、莫介荣、王方迅等人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这是阳春市纪委监委虚构本案原村干部党员违规将村集体的电站承包给黄传强没有犯罪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以党内警告处分包庇本案党员违法犯罪,详听阳春市纪委监委原第一纪检室主任马莉向控告人的电话反馈录音以及阳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谢汝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复印件。注(电话录音不便在此编辑,只提供谢汝芬一人的党纪处分复印件,况且党纪处分是有档案可查的)
根据上述阳春市纪委办案人员向控告人的反馈电话录音以及阳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谢汝芬同志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内容,摆明阳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存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为此,上级阳江市纪监委甚至广东省纪委监委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事实是:阳春市公安局、阳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滥用职权虚构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包庇(阳春市三甲镇)谢汝芬在任长沙管理区书记期间私自与黄传强签订《关于转让马光电站的协议》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谢崇明、彭圣然在任丰垌管理区书记、主任期间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洒头电站合同》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莫介荣、王方迅在任京冲村委会书记、主任期间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京冲电站》的犯罪事实;严重侵害长沙村、丰垌村、京冲村集体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请求广大网民、网友、发表你的高见评论,伸张正义,并希望上级广东省纪委监委、阳江市纪委监委、公安关机关对本案高度关注和重视;恳求广大媒体、记者跟进报道曝光,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谢谢大家!
举报人:韦红,身份证号码:44072719631011xxxx
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阳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滥用职权虚构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包庇阳春市三甲镇原长沙管理区书记谢汝芬、丰垌管理区书记谢崇明、主任彭圣然、原京冲村委会书记莫介荣、原主任王方迅与黄传强共同涉嫌故意犯罪。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故意包庇犯罪事实阐明如下:
现在的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长沙村委会、三甲镇丰垌村委会在1999年之前,称为阳春市山坪镇长沙管理区、山坪镇丰垌管理区,1996年7月30日,长沙管理区书记谢汝芬、主任黎承玉私自与黄传强签订《关于转让马光电站的协议》(详见下面该协议)侵犯长沙村集体的马光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并经阳春市公证处违法出具(97)春证内经字第88号《转让马光电站协议公证书》(详见下面该公证书);1998年12月26日,阳春市山坪镇丰垌管理区书记谢崇明、主任彭圣然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洒头电站合同》(详见下面该合同)侵犯丰垌村集体的洒头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并经阳春市公证处违法出具(98)春证内经字第122号《转让洒头电站合同公证书》(详见下面该公证书);2006年,阳春市三甲镇京冲村委会原书记莫介荣、原主任王方迅等人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京冲电站》(详见下面该合同)侵犯京冲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
上述《关于转让马光电站的协议》、《转让洒头电站合同》、《转让京冲电站》甲方(转让方)都是以收取国家的“水资源费”作为转让费,把电站的一切产权及设备转让给乙方黄传强个人所有,即黄传强不用一分钱,只要签订上述协议、合同就非法占有马光电站、洒头电站、京冲电站的一切产权及设备,这是典型的以签订合同方式非法占有长沙村、丰垌村、京冲集体所有的电站的一切产权及设备;是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为此受害村民韦红从2000年以来就不断向阳春市公安局提出控告,但阳春市公安局从2000年以来一直以虚构的黄传强承包电站没有犯罪事实,故意包庇黄传强侵犯长沙村、丰垌村、京冲村集体的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及电站发电的所有电费;阳春市公安局从2000年以来一直包庇黄传强到现在已经超过二十年,这二十多年来造成长沙村、丰垌村、京冲村集体极大的损失(估算已超过陆仟万元,准确数额以实查为淮),这笔巨大的损失应当由阳春市公安局来赔偿还是应当由黄传强来赔偿?
那么证明阳春市公安局从2000年以来一直包庇黄传强的证据就是阳春市公安局、上级阳江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向韦红公民的回复,二十几年的回复一大堆。因此没有必要在此把全部回复都晒出来,就拿阳春市公安局纪委于2005年11月11日向韦红公民作出的《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回复》晒出来让大家看看阳春市公安局是怎样虚构事实的,详见下面的回复:
大家睁大眼睛睇准看准上述回复可见:“丰垌管理区(村委会)承包洒头电站前,曾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表决通过,谢崇明书记代表管理区与承包人黄传强签订承包合同,并经阳春市公证处作公证,不存在谢崇明有职务侵占、利用合同诈骗的问题,我局民警杨世立负责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也无发现包底的问题”但事实摆明:谢崇明与黄传强签订的是《转让洒头电站合同》并经阳春市公证处出具(98)春内证内经字第122号《转让洒头电站合同公证书》,那么阳春市公安局向韦红公民回复的承包合同及阳春市公证处出具的承包合同公证书在哪里呢?摆明阳春市公安局故意虚构事实包庇犯罪。
2019年5月24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781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书》,阳春市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谢崇明、彭圣然私自转让集体财产(洒头电站)给被告黄传强,涉嫌违法犯罪并将本案犯罪事实移送阳春市公安局,详见下面该裁定书:
但阳春市公安局拒绝接受阳春市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事实,仍然故意包庇黄传强侵犯丰垌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7日,阳春市纪委监委对本案原村干部、党员谢汝芬、谢崇明、彭圣然、莫介荣、王方迅等人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这是阳春市纪委监委虚构本案原村干部党员违规将村集体的电站承包给黄传强没有犯罪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以党内警告处分包庇本案党员违法犯罪,详听阳春市纪委监委原第一纪检室主任马莉向控告人的电话反馈录音以及阳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谢汝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复印件。注(电话录音不便在此编辑,只提供谢汝芬一人的党纪处分复印件,况且党纪处分是有档案可查的)
根据上述阳春市纪委办案人员向控告人的反馈电话录音以及阳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谢汝芬同志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内容,摆明阳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存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为此,上级阳江市纪监委甚至广东省纪委监委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事实是:阳春市公安局、阳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滥用职权虚构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包庇(阳春市三甲镇)谢汝芬在任长沙管理区书记期间私自与黄传强签订《关于转让马光电站的协议》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谢崇明、彭圣然在任丰垌管理区书记、主任期间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洒头电站合同》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莫介荣、王方迅在任京冲村委会书记、主任期间私自与黄传强签订《转让京冲电站》的犯罪事实;严重侵害长沙村、丰垌村、京冲村集体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请求广大网民、网友、发表你的高见评论,伸张正义,并希望上级广东省纪委监委、阳江市纪委监委、公安关机关对本案高度关注和重视;恳求广大媒体、记者跟进报道曝光,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