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我省现行有效省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分批打包修改了46件法规、废止了13件法规。

 

  为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发挥地方立法在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2018年底前制定的193件现行有效省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一次系统全面清理。

  修改的46件法规,主要解决了5方面问题:适应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法规中涉及的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责作相应修改;根据上位法特别是民法典、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以及修改、修订情况,对法规中与上位法新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维护法治统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推进数字化转型的部署要求,对法规中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内容作了修改;根据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部署,对法规中“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要求,对法规中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规定作了修改。此外,对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主要内容已被新出台法规覆盖的13件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作出打包废止决定的方式予以废止。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按照区分轻重缓急、成熟先改的原则,通过分批修改、全面修订、立新废旧、适时废止等方式,对余下法规进行清理,力争在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基本完成本次全面清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