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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违法遭罚 隐瞒与合同有关重要情况

来源: 华夏民生网 时间:2020-12-24 21:19 作者:admin 浏览: ->手机浏览此文章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18日公布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商业车险退保业务内控管理不严格,北京银保监局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崔晓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给予陈向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京银保监复〔2019〕1047号显示,2019年12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崔晓博任职资格批复,核准崔晓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京保监许可[2012]428号显示,2012年10月23日,陈向云任职资格获批复,北京监管局核准陈向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通苑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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